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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05/2005

    讨论:我们是否应该去追究一个人昨天所犯错误的责任?

    我们是否应该去追究一个人昨天所犯错误的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可能一半人会说yes,一半人会说no。

    我们都在持续地经历着程度不同的变化。就我个人而言,不止一次的对自己的某些方面进行否定,甚至矫枉过正,再次否定。这也许就是人走向真正的个性成熟的成长过程。和我有相近的经历或感触的人,应该会对一个人昨天所作的种种持更加宽容的态度;特别是在那个人对自己之前的作为也加以否定的情况下。的确,溪水长流,因而我们不可能两次踏进同样的一条溪流。古人也言道:士隔三日,当刮目相看。有时候一个人给自己nick加上"reset"、"重生"、"commencement";无非是出于一个简单愿望:和过去划出一条界线,希望自己能有暂新的开始,希望旁人不要用昨天的眼光审视自己。出于,上述种种情况,我们是否应该对一个人的过去宽容一些呢,特别是在其本人也祈望新生的时候?

    现在,对于开始那个问题可能会有超过半数的人持更加宽容的态度;甚至部分爽快之人,会说:把过去一笔勾销吧~~~~~~

    我们要更加深入的讨论,更加极端一些的错误 —— 比如,杀人犯;将之枪毙是否残忍,尤其是在其本人有悔过的前提下。我知道,马上会有一个极其强烈的声音“对那些歹徒不应怜悯”。

    如果把法律当作报复、报仇,或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手段,我们当然不应对那些死囚怜悯。—— 他们也许十恶不赦,其作为参绝人寰,死十次也难消心头之恨;也许,从以牙还牙而论,他们不仅是枪毙,理应千刀万剐才能清偿。在这一假设前提下,这些囚犯根本没有任何开脱的理由。

    然后,法律到今天,不应该仅仅是简单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式的简单的以报仇为核心的“申张正义”。欠债不是也可以申请破产了么?从人文和人性的角度,从发展的眼光看待,法律应该用来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帮助那些违反了秩序的个体重新回到秩序的轨道。法律应该给每个人更多的改过的机会。因为时间为改变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法律为什么不能宽容一点,多提供一个机会呢?

    今天的我已经不时昨天的我了;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我相信,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惩罚最多只是手段;法律本质上应该是一种防止出轨的个体再度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教育工具。教育为主,威吓为辅。

    哲学上来说,一个人当然不完全等于他/她的过去;但也不是与他/她的过去完全无关。我虽然提倡限制死刑,却不是要求死囚的一句悔过,就同意将之开释的乌托邦派。那样法律的恫吓作用没有了,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是鼓励犯罪。

    在此,我希望建立这样的一种法律系统。在这个系统里面,一个人只代表30~80%的过去,承担30~80%的过去的责任。这个具体的比例呢,根据此人的悔过程度而定;—— 操作起来,可以是,真正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初犯轻罚,再犯重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同时,这个系统还要给于人更多的机会 —— 在押犯,根据表现和悔过情况,提前开释的机会;最好不要有死刑,把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因为死就代表完全没有了机会;无期徒刑有机会改为有期徒刑;初犯多给机会,再犯少给机会,屡教不改的谨慎的给机会。

     

    朋友们,你们认为是否应该去追究一个人昨天所犯错误的责任?

    PLS LEAVE YR OPINION HERE... thx

    Comment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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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of Anonymous
    NOVA-EMU wrote:
    乱世用重典,可是用重典依然不能降低乱世的犯罪率。因为,在这些“乱世”作恶是有更深层的原因的。在中国现在也是如此,恶性犯罪的发生率并不会因为实施酷刑(如改死刑为下油锅,增加车裂之刑等等)而降低。真正引发这些问题的是更深层面的社会原因。
    就警示方面而言,对于一个个体,丧失自由,已经很严厉了,丧失终身自由更加是极端大的惩罚。
    如果由于某些其它方面的社会原因而使得某些人亡命的话,即使刑法更加严厉恐怕,也不能降低犯罪率的。
    因为此时犯罪率基本上和法律本身无关;因此我坚持在刑律中应有更加多的人文关怀。更多的人文关怀,也能提高一个国家民族的凝聚力。
    实际操作方面,在道德教化和社会责任的教育方面增加投入,应该是比严酷刑罚更加有效的降低反罪率的手段。另为,一个必须要在皮鞭和监禁的恫吓之下才能从善的民族是一个可悲的野蛮民族。
    再次,希望在刑律中宣示更多的人文关怀。宽容是一种成熟的表现。
    监狱方面,中国实行的是劳改制度,监狱自给自足应该不会太困难吧!!!
    30 May
    Picture of Anonymous
    CalvinDotNet wrote:
    很多发达国家早已废除了死刑,因为这是人道主义的进步,对社会有正面的精神感化作用,同时这些国家的犯罪率非常低,废除死刑与否对于犯罪率的影响不大。利大于弊,可以废除。
    但中国的现实状况是犯罪率居高不下,亡命之徒满大街都是,监狱人满为患。乱世用重典,这话不是没有道理。固然,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死刑不应该,因为无期徒刑已经可以保证罪犯没有再危害社会的机会了,然而如果废除死刑,犯罪的风险成本将大减,犯罪率将因此而激增,监狱也将供不应求,这都是现实的问题。
    Emu你讲的是理想的状况,但很可惜现实往往需要理想的妥协。
    30 May
    Picture of Anonymous
    NOVA-EMU wrote:
    由于人类比制度更加的不完美。所以完全同意现实最优的选择是法制。包括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法制体系。
    给刑律打折扣的确不好,有损于法律的威严和预警作用。
    然后,法制相对人治 最大的缺陷在于它的僵硬性。仍然希望在严密无私的法律的框架之内,给与当庭审判的每个case一定量弹性的空间。而这个弹性的把握依据罪犯将来从善潜力的大小而定。这就算是个人治与法制的compromise吧~~~
    最后,我还是要强调一下自己的理念。法律于教育方面的意义,大于惩罚方面的意义。我反对酷刑政策,教育为主,慎用极刑。除了冥顽的极端分子,我觉得即使一个一时错误砍了六个人的歹徒,事后后悔不已,我们也不一定要追求以牙还牙,最多关他一辈子——起码给人一个改过的机会啊…… 我想,杀人判无期徒刑,虽然惩罚与过失不对等,但是对于预警作用来说足够了,同时也了想改过的人一个机会。我们没有必要抠着伤疤不让之愈合,而念念不忘别人昨天的错误吧……
    当然对于屡教不改,冥顽不灵,不珍惜改过机会的恶徒,我们不会、也没有必要再三的给他机会!
    30 May
    Picture of Anonymous
    CalvinDotNet wrote:
    1。柏拉图主张由哲学王来统治国家,即贤人政治。从逻辑上讲,如果存在全知全能的哲学王,那么由其进行人治是合理的。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每个人都有缺陷,统治者依据个人意志会犯各种错误,更严重的是,会带来比死板的法律更可怕的诸如腐败纵容徇私等等的直接后果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社会后果。所以在当下,法律不是最优选择,但至少是次优选择。
    2。悔过与否是一种非常主观的东西,判断极为不易,不太具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可能在牢里“悔过”了,一放出来,又回归本性了。这就是我提倡事前警示的原因。另外,如果将悔过与否列为量刑的一条参考依据,那么我想几乎所有的罪犯都会表示“悔过”。在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仅仅给法律制裁如此“打折”的最终均衡解将是,法律名义上的刑罚将变重,而实际每个罪犯“打折”之后承受的平均惩罚不变。就好像商场里先把货品的标价翻一番,再贴个标签,5折甩卖。
    29 May
    Picture of Anonymous
    Egmont_1818 wrote:
    不负责灌水:
    1,在伟大的精神导师Robert Anson Heinlein的某部小说中,一个人第一次被逮到偷东西要砍掉一只手。到再犯的时候,就直接判死刑了。
    2,在伟大的精神导师Victor Hugo的悲惨世界中,似乎是推从一定的人治。
    29 May
    Picture of Anonymous
    NOVA-EMU wrote:
    看来有必要把法律中的民法和刑法分开来讨论。我之前的论述重心,放在了刑法上。

    你的成本/收益理论,只有在民法的范畴下我接受。
    而类似于杀人放火的有刑事责任行为,我不接受。这些犯罪行为,应该有道德防线的防守。
    出于calvin之成本/收益理论的考虑,我修改一下“一个人要承担30~100%的过去的责任"。关键是看是否改过。
    假如把危害公众利益作为一种策略,应该属于屡教不改范畴。

    最后,规范个人、法人之间行为的秩序地民法(非刑法),成本/收益理论成立。
    29 May
    Picture of Anonymous
    CalvinDotNet wrote:
    1。我认为每个人都有犯法的自由,犯法应该是一项基本的权利。
    2。法律不是以牙还牙式的事后报复,而是提供了一套明确的犯法成本清单,即犯法之后要承受相应法律制裁的风险成本。至于通过犯法得到的收益合不合算,个人有个人的见解。通常人不犯法,是因为觉得成本太大,收益太小。
    3。基于此,法律更多的应该是一种事前的警示,是一种契约。即你既然清楚法律,而又选择了犯罪,表示你同意接受犯罪之后所带来的法律制裁的风险成本。既然是契约,就该100%执行,所以法律也应该追究100%的责任。就像你昨天或前天欠了人钱,今天也照样要100%还,这不应叫追究,而叫履行契约。

    个人观点。
    29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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